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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湾镇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19 16:01:22

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

    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经成本监审,制定《江湾镇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求意见,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3年1月19日-2月17日。

    二、征求方式: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

    三、联系地点:韶关市188体育: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188体育:惠民南路128号188体育:政府大楼211室)。

    四、联系电话:0751-8373422。

    五、联系邮箱:wujiangfagaiju@126.com。   


           

                           韶关市188体育: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19日


江湾镇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规范供水价格,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经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拟定江湾镇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

    一、 价格方案

方案一:

用水分类

水价

(元/m?)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26 m?及以下

1.45

第二阶梯:27m?-34m?(含34m?)

2.33

第三阶梯:35 m?以上

4.65

合表用户

1.72

非居民生活水

2.10

特种用水    

4.10

(价格含水资源费)


方案二:

用水分类

水价

(元/m?)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30 m?及以下

1.55

第二阶梯:31m?-38m?(含38m3

2.33

第三阶梯:39 m?以上

4.65

合表用户

1.72

非居民生活水

2.10

特种用水    

4.10

(价格含水资源费)


    二、成本监审结论

    188体育:发改局委托韶关市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展了188体育:江湾镇集中供水工程专项成本监审,结合188体育:江湾镇的实际情况,实施了询问、核对、检查合同及其他资料等程序,其单位成本已含运行维护费即水资源费、原材料费、职工薪酬、动力费、修理费,测算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为2.10元/m?。该成本已将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剔除,如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实际单位成本已达4.72元/m?。

    三、制定价格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规定。

    四、用水分类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1.实施阶梯水价的范围为江湾镇、村居民用户。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阶梯水量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按覆盖 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按覆盖 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 1:1.5:3的比例确定。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按每户 4 人(含)及以下(以《居民户口本》户籍人数为准)为计量单位。若每一用水户户籍人数超过 4 人,每增加 1 人,在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8 立方米,在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也相应增加 8 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4.尚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的学校和幼儿园、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的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水价。

    5.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门的宿舍等生活用水,以及办公、生产用水应分别计量,执行不同的分类水价,对已实现“抄表到户”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对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合表用户水价;对办公、生产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

    (二)简化用水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2.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4.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五、配套政策

    (一)继续执行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水资源费据实计入自来水定价成本,为理顺水价与水资源费的关系,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当国家对水资源费调整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程序适时调整水价。

    (二)实施优惠水价政策

    1.继续实施市区低收入居民用水户的优惠水价政策。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群众用水户,用水量在13m?/月·户(方案一)或15m?/月·户(方案二)及以内的按 1.00元/m?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2.其他优惠政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水价的优惠部分应由财政部门负担。

    六、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发改联〔2019〕34 号)等规定,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及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营收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规范的行业收费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规定公布。要认真执行简化用水分类,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加强经营管理,有效降低运营成本,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